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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院士孙宝国认为 没有必要对食品添加剂恐慌

新华报业网讯 食品添加剂真的那么可怕?需要全面禁用吗?在昨天南京财经大学60周年校庆的粮食安全现状与未来国际研讨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孙宝国表示,食品添加剂有益无害,只要按规定使用都是安全的,老百姓无需“谈添色变”。

“现在老百姓对于粮食安全问题非常关心,但是对于食品添加剂过于恐慌。大家都感觉,现在怎么这么多添加剂,还有没有安全的食品了?”孙宝国说,其实国内市场上的添加剂只有2000多种,比欧美少很多,美国就达5000多种。而应用添加剂也不是现在才有的,《康熙字典》里就有记载,早在2000多年前就有添加剂,只是当时没有“添加剂”这种类别而已。

孙宝国认为,市民恐慌心理普遍,甚至有人建议禁用食品添加剂,主要因为信息不对称,相关的科学知识匮乏。事实上,只要按规定使用添加剂都是安全的。凡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按规定用都没问题;但如果不按规定超量、超范围使用,就是滥用,才对身体有害。

他强调,适量的食品添加剂有益无害。其实很多食品添加剂有助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比如松花蛋,传统工艺生产的松花蛋铅含量往往超标,但通过技术创新,可以生产出无铅松花蛋,其中关键的技术就是采用了新的食品添加剂。此外,一提及防腐剂,多数消费者会很反感,其实防腐剂有很多种。如果食品当中没有防腐剂,那么很多有害的微生物就会很快繁殖,而有害微生物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实际上是食品安全的第一大“杀手”。

南京财经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袁建教授说,很多市民将非法添加物和添加剂混为一谈,事实上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等从来就不是食品添加剂,如果在食品中使用,就是违法犯罪。而只要合规地使用添加剂,并没有问题。

孙宝国说,很多人把食品安全问题归罪于食品添加剂。事实上,目前没有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是食品添加剂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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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施行 严惩违法行为重典治乱

自今年10月1日起,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

 

食品生产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涉及环节多,问题也多。如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如何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监管,如何重点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这部因“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均一一作出回应。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为了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增加了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可拘留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者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在农药管理方面,新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的严厉处罚。

 

将禁止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法特别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据介绍,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在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另外,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行为,还可以鼓励国内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保健食品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近年来广泛受到社会各界垢病。原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规定比较原则,新法根据社会各界的广泛要求,对保健食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是明确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五是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新法还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入网食品经营者要实名登记

现在购买网络食品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内容。新食品安全法对这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上述规定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了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建立最严格全过程监管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严厉惩处违法行为重典治乱

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厉的法律惩处制度,以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

 

据介绍,从目前执法实践看,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整个社会对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社会需求。这次修法就是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新法强化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食品安全法对查处违法行为作了一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行为,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新法还有两条规定值得关注。一是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力度,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二是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拘留。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原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食品安全法则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罚款。

 

新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新法还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也要进行处罚。

 

在民事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新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原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原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新法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

 

新食品安全法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原则。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有四个方面体现了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二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三是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四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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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食品新规密集出台 食品出口面临新挑战

近期,各国食品新规密集更新表明,食品安全、标签透明成人们关注热点,部分产品出口要求愈加严苛,食品出口将面临新挑战。
    许多国家加强食品进口检查措施。4月4日,欧盟发布法规,强化对部分非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的检查力度,这包含加强对我国干面条中铝的含量以及对柚子与茶叶中的农药残留的检查力度。4月5日,韩国食药厅决定从即日起加强对中国产枸杞中啶虫脒项目的监测。4月20日,加拿大出台新法规强化进口食品安全,要求进口商拥有进口许可证,并对进口许可证征收使用费。
    收紧家禽、肉类、鱼类食品的抗生素使用要求。4月11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出台政策,仅可在兽医的指导下,将一些抗生素类兽药用于预防、控制或者治疗疾病,而不可用其促进产肉动物增肥、增大。印度卫生部首次量化了食用动物和海产品在供应给人食用前需要停止使用抗生素的期限,并将严厉取缔那些不遵守停药期限的食品生产者。根据药品和化妆品法,提供食用鸡蛋和牛奶的鸡和奶牛需要停止使用抗生素的期限不得少于7天;提供食用肉类的家禽和哺乳动物不得少于28天;在同时考虑了水温和天数的情况下,鱼类的限制是不得少于500摄氏度日。
    抬高食品添加剂门槛。新加坡发布2012年食品法规修订草案,从5月2日起,规定每100克食用油脂含2克反式脂肪的限量标准;对零售包装的食用油脂采用强制性营养标签,以营养信息栏形式标注并在其中公布反式脂肪含量。欧委会修改有关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和标准,建议将每周铝允许摄入量降低到1mg/公斤体重/周。
    加严食品标签规范。南非新食品标志法已于上月开始生效,目的在于防止食品使用错误或模糊的标签,为消费者在选择购买食品过程中提供准确的标签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要求标签中须包含某些食品成分信息(如色素、防腐剂、调味料等),食品中所含配料则以所含成分重量从高到低排列;须注明常见过敏源;此外,对食品包装及标签中禁止使用的各种错误标示情况进行说明,禁止使用某些营养声明。
    德国消费者协会保护中心发布消息,目前食品标签中使用如少糖分、低脂肪、低热量等标签,因内容含糊极易误导消费者。该中心建议,应在食品标签中标示出明确的成分含量比例。
    检验检疫专家指出,各国食品新规变更迅速,食品出口将迎来新挑战,出口企业应提高与国际接轨的食品检测认证工作,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合作,对多项农残、微生物和重金属含量重点进行检测。其次,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管理,提升附加值,严格控制生产工程中食品添加剂和农兽药的使用,在保证食品外观、营养成分不变的同时选择对人体无害的安全添加剂。再者,加强供应商管理,落实合格供应方评审,不随意从非合格供应方采购,明确质量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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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启动实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将对重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启动实施分类监管。
  该办法包括总则、企业分类、分类监管方式、附则4个方面内容,共25条。该办法规定,质检部门将实施“企业分类+产品分级”的二维监管模式。其中,依据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将工业企业划分为AA、A、B、C 4个类别。依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将工业产品划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3个等级。质检部门将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和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和加严监管等差异化监管方式。
  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日臻完善,但工业企业量大面广,质量监管保障能力不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社会期待还有差距。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实施分类监管,把监管力量用在刀刃上,产品质量监管将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这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创新举措。该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落实质检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又有利于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水平,降低和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质检总局还同时发布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通用规则》等配套办法,明确了企业分类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等要求。
  据悉,质检总局已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年内对所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基本实现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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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细菌超标坏了儿童食品 方便食品违规用添加剂

糖果中菌落总数超标,冷饮中大肠菌群含量超标……在儿童节到来前夕,省质监局对儿童食品及用品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抽查,从昨天公布的抽查结果来看,学生文具、童装、童车、童鞋等儿童用品的质量较好,合格率都达到了100%,而儿童食品则存在一些质量问题,细菌超标首当其冲。
  【儿童食品】
  冷饮糖果都有细菌超标
  这次省质监抽查的12类儿童食品中,饼干、果冻、乳制品、薯类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5类食品的合格率为100%,但依然有部分儿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
  抽查的方便食品中有5种产品的微生物含量超标,其中徐州市龙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仔牌方便米线,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含量分别超过标准规定的15倍、31倍;徐州瑞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北杏木瓜炖银耳,大肠菌群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10倍。
  抽查的冷饮中,徐州市贾汪区金泽园冷食厂生产的老冰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含量分别超过标准规定的2.4倍、5.3倍;镇江市丹徒区乳品饮料厂生产的大赤豆棒冰,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含量分别超过标准规定的1.5倍、5.3倍。
  糖果产品也出现了菌落超标的问题。昆山市周市镇山里人家食品厂生产的苏添园牌牛筋糖,菌落总数含量超标1.2倍。
  方便食品违规用添加剂
  方便食品中有两种产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淮安市恒丰昌食品厂生产的恒丰昌牌亲亲牛排,检出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山梨酸及其钾盐、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柠檬黄及其铝色淀;徐州市食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地牌麦香原味营养麦片,检出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安赛蜜。
  苏州工业园区澄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津桃片,苯甲酸、甜蜜素含量分别超过标准规定的3.2倍、1.7倍。水果制品中,海门市双爱农副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红枣,违规添加了禁用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
  膨化食品铝超标
  此次抽查中就发现两种产品的铝残留超标:徐州市凤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味小麦酥,徐州市优加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妙味鱼,铝的残留量分别超过标准规定的15.5倍、6.4倍。此次抽查的饮料合格率为99%,其中盐城市亭湖区奉喜食品饮料厂生产的奉喜牌水果派果味饮料,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仅为标准规定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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ε-聚赖氨酸用于冷鲜猪肉和烟熏火腿切片的保鲜实验报告

2013年10月期间我技术中心采用樟树市狮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ε-聚赖氨酸(ε-PL)样品进行冷鲜猪肉和烟熏火腿切片的保鲜实验。
烟熏火腿切片的保鲜实验结果表明:采用250mg/L ε-PL添加到鲜肉制成烟熏火腿切片,36℃恒温培养保藏二周,烟熏火腿切片感官无明显变化,微生物生长缓慢。采用50mg/L ε-PL添加到鲜肉制成烟熏火腿切片,并经70℃热处理,保藏四周无微生物生长,感官无变化,说明ε-聚赖氨酸对烟熏火腿切片具有良好的保鲜效果。
冷鲜猪肉保鲜实验结果表明:对照实验冷鲜猪肉保鲜时间为2天,采用250mg/L ε-PL处理保鲜效果更佳。
以上数据表明,ε-PL是一种优良的生物防腐剂,具有良好的抑菌效果,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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